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在经营烟酒商行期间,明知他人贩卖假冒的舍得、五粮液、茅台等品牌酒,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收购并贩卖,期间以每箱1280元的价格购得五粮液酒16箱,以每箱650元的价格购得舍得酒12箱,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购得茅台酒2箱。后将其中部分酒按真品价格出售,获利人民币86625.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经营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选择有品牌授权的商家购买,注意辨别真假商品,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