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创立于2004年,以“迈信电气”为核心品牌,是一家专注于伺服仪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现为POWERLINK中国用户组织的常任理事单位、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数控系统分会理事单位、湖北省激光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中国PROFIBUS&PROFINET协会会员单位、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二,“迈信”商标与引证商标“迈信”,同名,是近似商标。
“迈信”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呼叫、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该从商标的主要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和商标包含的整体含义上整体把握。
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迈信”及无效宣告商标如下表(以下简称: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 ,文字的字形、呼叫、含义、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都近似。
三,被无效宣告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37件,除本案商标外,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有“大偎”、“云机”、“斗山”、“台正”、“宝元”、“新代”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电机、数控设备等行业品牌相同,且多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
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大偎”、“云机”、“斗山”、“台正”、“宝元”、“新代”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电机、数控设备等行业品牌相同,且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品牌相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被无效宣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连胜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