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李良杰先生委托,对敖婷指定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申请的第56468302号/第56450913号“荆楚状元甲”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情回顾
一、本案异议人“李良杰”是湖北状元甲欢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商标授权给湖北状元甲欢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状元甲”商标从2015年开始经营至今,截止2021年11月拥有多家直营店和41家加盟店,服务的消费者遍布10省30多个县市,2021年初,异议人将引证商标授权自己名下公司,被授权公司进行了正式进行商业特许备案,也就是常说的餐饮特许加盟,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从事餐饮,因此第43类是核心类别,异议人针对模仿“状元甲”的商标侵权人,发起过多起诉讼,均不同程度获得法院支持。异议人专营甲鱼菜,将高昂的甲鱼菜做到极致,摊薄了经营成本,使得价格平民化,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异议人和异议人的加盟商,为促进经营,紧跟时代步伐,在抖音上搞起直播,更是扩大“状元甲”品牌的知名度,比如用户名为唐山状元甲的加盟商,其粉丝3.3万人,总获赞20.0万人次;用户名为状元甲黄英(抖音号:D.006)的加盟商,其粉丝1.7万人,总获赞10.1万人次,用户名状元甲连锁店的加盟商,粉丝1.2万,总获赞10.3-万人次;还有更多加盟商为了促进经营,利用互联网做了许多扩大“状元甲”的品牌力的传播行为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状元甲”有较高知名度,在多起商标诉讼中被告被认定有侵权行为,更多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异议人正在一步步的做诉讼准备。若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仅损害异议人利益,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异议人打造的“状元甲”餐饮品牌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
三、异议人名下第17906005号“状元甲”商标早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注册在43类别的服务上,“状元甲”品牌使用至今已有7年,可谓是广为人知。
四、“状元甲”品牌与异议人李良杰以及“湖北状元甲欢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
五、被异议人“敖婷”从事餐饮行业,在实际经营中,异议人通过调查取证,获知在使用时却故意弱化“荆楚”,突出“状元甲”字样,被异议人企业名称、门头,店内设施、收费软件、地图软件等突出使用“状元甲”。于是异议人将被异议人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异议人商标侵权成立。另外被异议人有虚假宣传行为,经营主体的个体户实际成立于2021年5月8日不足一年却说有二十年的甲鱼菜制作经验。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信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六、指定使用在35/43类别医疗器械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荆楚状元甲”与异议人在先在35/43类别医疗器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状元甲”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七、近年来,经过异议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异议人“状元甲”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荆楚状元甲”的行为完全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在此,异议人 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请求在本案中对其“海鹤”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5/43类“荆楚状元甲”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