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信息
申请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6906号《关于第45601645号“权教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4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7881号“权教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权利人注销已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员
张福伦
孙昕
魏诗瑄
裁决日期
2021年05月26日